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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15

轉知教育部「退休教職員再任停發與恢復發放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處理參考流程」及相關函文範例

說明:
退休教職員如再任退撫條例第77條所定有給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應即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13條規定,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或再任機關學校,轉報發放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如有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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