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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0227更新)有關2019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給假說明一案
轉知有關學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1案。 »
三月12
☆ 有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本局於官網開設COVID-19(武漢肺炎)專區,相關差勤規定亦同步更新於專區中,務請詳讀,並隨時留意最新訊息。
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