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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忠孝國民中學榮譽班評定辦法
一、目的:培養學生愛整潔、守秩序、重榮譽、有禮貌的習慣,並建立班級團隊精神。
二、考評項目:
1、整潔比賽成績。
2、秩序比賽成績。
三、考評辦法:
1、一、二、三年級每週各取三名,頒發獎狀(採積分制)。
2、第一名:八分 第二名:六分 第三名:四分
四、敘獎標準:
1、各班整潔或秩序得分數累積達八十分之班級,頒發整潔或秩序榮譽獎牌乙幀。
2、懸掛整潔或秩序榮譽班獎牌的班級,仍須參加該項競賽,並接受評分,若表現不佳,該項成績,排名在該年級第四名(含)以後,累計達兩週者,則由訓導處收回獎牌,並繼續參加比賽,其積分重新計算。一學期內曾被收回獎牌之班級期末視表現情形酌予獎勵。
3、獲榮譽班之班級,維持時間滿三週者–加計嘉獎一次,滿五週者–加計嘉獎兩次,滿八週者–加計小功一次。
五、本辦法陳請 校長核示後實施,未盡事宜得另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