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拾金不昧實施辦法

By staffair  

臺北市立忠孝國民中學獎勵拾金不昧實施辦法

壹、 學生於校內、外拾獲金錢,送交訓導處者。其獎勵之基準如下:

一、 拾獲金錢之金額達新台幣200元以下者,由訓導處視情形給予拾獲者「榮譽卡」,以示鼓勵。

二、 拾獲金錢之金額達新台幣200元以上者,由訓導處視情形給予拾獲者「嘉獎」或「獎狀」,以示鼓勵。

三、 拾獲者將於朝會、週會時上台給予表揚,以表彰其拾金不昧之善舉。

貳、 關於拾獲之金錢,其處理之辦法如下:

一、 拾獲之金錢於拾獲者拾得送交訓導處起,六個月內若無失主領回。則拾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將發給拾獲者。

二、 拾得金錢剩餘之百分之五十和拾獲者願意捐獻其取得之百分之五十拾得金額部分,交由訓導處統籌運用,做為獎勵用品之購買基金及補助校內低收入戶同學之午餐費用。

參、     本實施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