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社事件」後:〈中日北京專約〉(1874.10.31)

一八七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同治 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軍機大臣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文,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寶,吏部尚書毛,戶部尚書董,軍機大臣兵部尚書沈,工部尚書崇,頭品頂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頂戴通政使司副使夏,大日本全權辦理大臣參議兼內務卿大久保,為會議條款互立辦法文據事: 照得各國人民有應保證不致受害之處,應由各國自行設法保全,如在何國有事,應由何國自行查辦。茲以台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本國本意為該番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番等詰責。今與中國議明退兵並善後辦法,開列三條於後: 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恤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別有議辦之據。 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為罷論。至於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同治 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會議憑單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軍機大臣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文,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寶,吏部尚書毛,戶部尚書董,軍機大臣兵部尚書沈,工部尚書崇,頭品頂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頂戴通政使司副使夏;大日本全權辦理大臣參議兼內務卿大久保; 為會議憑單事:台番一事,現在業經英國威大臣同兩國議明,並本日互立辦法文據。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准給撫恤銀 十萬兩 。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准給費銀 四十萬兩 ,亦經議定,准於日本國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同治 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日本國全行退兵,中國全數付給。均不得愆期。日本國兵未經全數退盡之時,中國銀兩也不全數付給。立此為據,彼此各執一紙存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 http://zh.wikisource.org/zh-hant/%E4%B8%AD%E6%97%A5%E5%8C%97%E4%BA%AC%E4%B8%93%E7%BA%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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