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健康檢查

一.辦理依據:

  1. 學校衛生法(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發布)
  2.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92年9月2日發布)
  3.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發布,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修正)
  4.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學年度學生健康檢查作業手冊(中華民國106年8月)

身高體重

一.每學期初測量學生身高體重. 二.依據學生身高體重測量值,計算BMI,並依據實際年齡,進行體位判讀. 三.發給家長身高體重測量結果暨體位判讀結果通知單.體位過輕或過重,超重(肥胖)學生同時給予飲食,運動及 生活型態改善建議. 四.發現疑似生長遲緩學生,主動與家長聯繫,並發給家長建議就醫通知單,鼓勵家長儘早攜子就醫檢查,以期早 期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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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力

一.每學期初測量學生視力,包括裸眼視力及戴鏡視力. 二.裸眼視力異常的學生,發給家長建議就醫通知單,鼓勵家長攜子至眼科醫療院所做進一步檢查與治療,同時給予視力保健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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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級健康檢查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生健康檢查作業手冊辦理. 二.受檢對象:七年級學生. 三.檢查時間:每學年度第1學期. 四.檢查科別:內兒眼科,牙科,色盲,聽力. 五.完成檢查後,發給家長檢查結果通知單,並請家長依據檢查異常項目,攜子至醫療院所做進一步檢查與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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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

一.每學年度第1學期進行尿液檢查,檢查項目包括酸鹼值,尿蛋白,尿糖,紅血球. 二.受檢對象:七年級學生. 三.檢驗單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行政委託方式,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負責檢驗工 作. 四.初檢異常者,安排進行複檢. 五.複檢異常者,開立建議就醫通知單,鼓勵家長攜子至醫療院所做進一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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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病心電圖檢查

一.每學年度第1學期進行心臟病心電圖檢查. 二.受檢對象:1.畢業於臺北市以外國小的七年級學生.  2.臺北市以外國中轉入本校的八,九年級學生. 三.檢查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心臟病兒童基金會 四.心電圖檢查疑似異常者,由小兒心臟專科醫師進行心音聽診複檢. 五.經小兒心臟專科醫師進行心音聽診複檢判讀疑似異常者,開立轉診單,請家長攜子至醫療院所,由小兒心臟 專科醫師做進一步評估與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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